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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建立专家 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 (试行)》的通知
作者:admin     更新时间:2020-03-31 09:42      点击量:2834

        各市(州)安委会、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,梅河口市、公主岭市安委会,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:

  《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(试行)》已经省*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 

 

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

  2020年3月9日  

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的意见(试行)

       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应急管理和安全风险防控水平,发挥专家在排查风险隐患、预防事故灾害和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作用,结合我省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实际,提出以下意见。

  一、大力加强专家队伍建设

  (一)分级分部门建立专家库。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地区行业领域和专业特点,建立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专家库。专家库的专业设置、各专业人数应满足本地、本部门工作需要。应急管理专家库分为安全风险防范类、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、综合类,其中安全风险防范类包括煤矿、非煤、化工、烟花爆竹、冶金机械、交通、建筑、电力、特种设备、消防;应急救援与灾害评估类包括消防救援、森林草原、地质灾害、防汛抗旱、地震灾害、自然灾害;综合类包括法规标准、经济*策、科技信息、舆情应对、预案管理。

  (二)做好专家选聘。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******职称,从事相关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,身体健康,能深入本专业现场开展工作,有较强的现场发现、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。注重从企业一线具有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选聘,退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。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,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变动情况,对入库专家及时进行补充、更新和调整。

  二、强化依靠专家参与排查风险隐患工作

  (三)开展专家参与督查检查。开展专项整治、安全督查、暗查暗访等行动时,实行“领导+干部+专家”工作方式,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业排查风险隐患,真正把矛盾问题找准,把风险隐患摸透。对查出的风险隐患,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,做到整改责任、措施、资金、时限和应急预案“五落实”,并组织专家开展“回头看”抽查,确保风险隐患“销号式”整改清零。

  (四)检查整改记录全程留痕管理。在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,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和问题向企业逐一交底,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。在风险隐患排查结束时,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,检查记录要留存、备查,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做好企业检查整改记录的全程留痕管理。

  三、鼓励引导企业聘请专家排查风险隐患

  (五)建立企业聘请专家制度。鼓励引导企业聘请专家参与安全管理,强化风险隐患排查,提高安全防范水平。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企业,要把聘请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作为提高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,定期聘请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。

  (六)完善企业奖惩措施。对聘请专家开展安全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的企业,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减少抽查次数,并制定相应的奖励扶持措施。企业对聘请的专家在自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的,应给予专家奖励。对不聘请专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,且安全生产水平低、风险隐患大的企业,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查力度,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予以严惩。

  四、强化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的管理和措施保障

  (七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、“**同责、一岗双责、齐抓共管”、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、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”的要求,加强组织领导,细化工作方案,明确重点任务,分解落实责任,持续深入抓好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。

  (八)加强工作保障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专家参与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*预算。企业用于聘请专家的经费可在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。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时,根据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。

  (九)鼓励建言献策。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深入基层调研,鼓励专家研究问题,为安全生产、自然灾害、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建言献策。各有关单位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,提交省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决策参阅。

  (十)强化奖励约束。受聘专家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,坚持原则,廉洁自律,履行职责,公正、客观参与风险防范、隐患排查及自然灾害核查定损等工作。专家管理部门要对专家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查。按照******和我省的有关规定,对成绩突出的专家给予表彰奖励,激发专家的责任感和荣誉感;对表现不佳、工作不负责任的专家要及时更换调整。对违反职业道德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、弄虚作假的专家,要依法依规查处,情况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,公开曝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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